6月、7月,亂成一鍋粥,源網荷儲等各種申報方案一個接一個;兩個月下來發現,在“雙碳”元年,各種勢力都不想屈于人后,都想分一杯羹,各色人等八仙過海,各顯神通,項目申報容量越報越大,牛皮吹得越來越響;其實冷靜下來思考一下,在“雙碳”背景下,光伏、風電指標已不是問題,基本上,只要申報,指標就會有;重要的是,指標下來后,項目能否落地?而影響項目落地的重要因素是—土地;通過某市“十四五”能源規劃編寫的過程,結合近期的工程經驗,土地問題已經成為制約風電、光伏開發的關鍵因素,不釋放土地紅利,則光伏、風電很難成規模開發;因此,也奉勸各路大佬,不要急于申報項目,踏踏實實落實土地,是重中之重;基本農田、生態紅線、林地、濕地那些能用,那些不能用?本文做一總結,并給出相關規定的出處,希望對新能源項目開發人士有所幫助。
一、基本農田:基本農田嚴禁占用。
依據文件:《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通知》。先關文件規定,節選如下:
《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國土資源部關于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通知》:守住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已經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特別是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不得隨意占用和調整。重大建設項目、生態建設、災毀等經國務院批準占用或依法認定減少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中央4號文件要求,在原縣域范圍內補劃永久基本農田。堅持“保護優先、布局優化、優進劣出、提升質量”的工作原則,堅持“制定方案、調查摸底、核實舉證、論證審核、復核質檢”的工作程序,按照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有關要求,補劃數量和質量相當的永久基本農田。
二、生態保護紅線:嚴禁占用。
依據文件:《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
文件規定:實行嚴格管控。生態保護紅線原則上按禁止開發區域的要求進行管理。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嚴禁任意改變用途。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后,只能增加、不能減少,因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保障項目建設等需要調整的,由省級政府組織論證,提出調整方案,經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因國家重大戰略資源勘查需要,在不影響主體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后予以安排勘查項目。
三、林地:有條件占用。
依據文件:
風電:《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關于規范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資發【2019】17號);
光伏:《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
主要內容:
林資發【2019】17號:二、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禁建區域:嚴格保護生態功能重要、生態脆弱敏感區域的林地。自然遺產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鳥類主要遷徙通道和遷徙地等區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帶和消浪林帶,為風電場項目禁止建設區域。三、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限制范圍:風電場建設應當節約集約使用林地。風機基礎、施工和檢修 道路、升壓站、集電線路等,禁止占用天然喬木林(竹林)地、 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有林地、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和二 級國家級公益林中的有林地。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核準但未取得 使用林地手續的風電場項目,要重新合理優化選址和建設方案, 加強生態影響分析和評估,不得占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有林地和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避讓二級國家級公益林中有林 地集中區域。四、強化風電場道路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風電場施工和檢修道路,應盡可能利用現有森林防火道路、 林區道路、鄉村道路等道路,在其基礎上擴建的風電場道路原則 上不得改變現有道路性質。風電場新建配套道路應與風電場一同 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風電場配套道路要嚴格控制道路寬度,提高 標準,合理建設排水溝、過水涵洞、擋土墻等設施;嚴格按照設 計規范施工,禁止強推強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廢棄砂石任意放置 和隨意滾落,同步實施水土保持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措施。吊 裝平臺、施工道路、棄渣場、集電線路等臨時占用林地的*應在 臨時占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井及時恢復植被。
林資發【2015】153號:一、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工程區以及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為禁止建設區域。其他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限制建設區域。二、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三、對于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應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林光互補”模式光伏電站要確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變林地性質。四、光伏電站建設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
對各種林地的分類說明如下,供參考:
有林地包含:喬木林地、紅樹林地、竹林地;
未成林地包含:未成林造林地、未成林封育地;
無立木林地包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
四、濕地:有條件占用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林業局令第48號:
第二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濕地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
(二)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
(三)挖沙、采礦;
(四)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
(五)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
(六)引進外來物種;
(七)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八)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經批準確需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占用單位應當對所占濕地限期進行生態修復。
五、自然保護區:分區可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六、礦區:有條件占用,需做壓覆礦產評估報告確定。
《關于規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四、需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提出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申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床證明材料或壓覆重要礦床的評估報告,報國土資源部批準。
需要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提出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申請,由礦產地所在行政區的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出具是否壓覆非重要礦床證明材料或壓覆非重要礦床的評估報告,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五、經批準可壓覆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在其范圍內有采礦權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與采礦權人簽訂補償協議并報批準壓覆的部門備案,采礦權人應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礦區范圍變更手續。
七、一般耕地:有條件占用。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此處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已有部分省市明確,對與一般耕地,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基礎上,可以建設復合光伏,但需要關注耕地占用稅是否征收問題,這點很重要,直接影響項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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